天津红桥区雅馨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及发布医疗广告时未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案
来源:红桥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1-07-09 14:58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天津红桥区雅馨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及发布医疗广告时未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案

天津红桥区雅馨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91120106MA06HWAW8D

温存娟

津市监红执罚〔2021 15

经调查,2019年12月28日当事人与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户入驻服务合同,在美团平台上自行设计了广告用语,并进行了发布。其中广告内容中的“温存娟,副主任医师、中华医学会会员、多次参加国际先进技术研讨会”,“郭志红,副主任医师、接受多次国际技术培训”,“郭月芹,师从解放军总医院徐娟主任医师副教授”的广告内容,不能提供出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广告的真实性。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了对服务的提供者以虚假的内容欺骗消费者的构成要件;广告中含有“官方案例,顾客情况:女性36岁,龅牙、前牙深覆颌、牙列不齐、畸形过小牙。顾客症状:牙齿疏松  牙缝大”及矫正前与矫正后牙齿照片的广告内容,违反了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利用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法律规定;广告中“智齿冠周炎(可引起张口困难,吞咽疼痛等症状),智齿蛀牙,智齿侵犯邻牙导致邻牙的龋齿,牙髓炎,根尖炎。智齿影响的咬合紊乱等。一般流程:口腔检查——拍片——打麻药——消毒——铺巾——拔除——止血”的广告内容,违反了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涉及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上述广告均未申请医疗广告审查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的规定。由于当事人自行制作广告并发布,无法提供广告费用的相关票据,所以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主动履行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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