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华联咖世家(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大丰路店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案 | 华联咖世家(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大丰路店 | 91120106589751981X | 罗志伟 | 津市监红执罚〔2021〕48号 | 经查明,2021年6月16日,执法人员在位于天津市红桥区大丰路以西、芥园道北侧(大丰路18号)AF1-N12的华联咖世家(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大丰路店检查时发现,该店使用的冰柜温度显示为-12度,未达到其内贮存的食品标签所要求的-18度的温度要求。当事人满足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 | 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 主动履行 |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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