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市红桥区学海水产店(邱坤婷)生产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水产品案 | 天津市红桥区学海水产店 | 92120106MA073YNX97 | 92120106MA073YNX97 | 邱坤婷 | 津市监红执处罚〔2021 〕166号 | 经查明,当事人2021年11月1日从天津市西青区红旗农贸市场(王顶堤市场)的一辆汽车上,以6元/斤的价格购进35斤的鲤鱼,以9元/斤的价格购进55斤的鲫鱼。上述批次鲤鱼和鲫鱼经抽样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事人购进上述鲤鱼和鲫鱼时未索要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进货票据,无进货查验记录。至案发日,当事人将上述批鲤鱼以14元/kg的价格、鲫鱼以20元/kg的价格全部售出,该批次鲤鱼和鲫鱼的货值金额共795元。2021年12月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及时进行了改正。当事人2021年11月6日从天津市西青区红旗农贸市场(王顶堤市场)的一辆汽车上,以6元/斤的价格购进38斤的鲤鱼,该批次鲤鱼经抽样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事人进货时未索要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进货票据,无进货查验记录。至案发日,当事人将该批次鲤鱼以14元/kg的价格全部售出,该批次鲤鱼货值金额为266元。 经调查,无法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水产品中所含有的地西泮是当事人在销售中添加、使用。本案涉案商品货值金额共计1061元,违法所得1061元。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觉到指定银行履行。 |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1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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