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红桥区李胖子水产经营店(李彩玉)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天津红桥区李胖子水产经营店 | 92120106MA06EH9U8W | 92120106MA06EH9U8W | 李彩玉 | 津市监红执处罚〔2021 〕153号 | 经调查,2021年10月27日,当事人以以45元/斤的价格从王顶堤水产批发市场购进海虹蟹60斤,花费2700元;以38元/斤的价格从王顶堤水产批发市场购进河蟹40斤,花费1520元。购进时未索要进货单据,未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明材料,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购进的上述的海虹蟹经创严检测(天津)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实测值5.4mg/kg,标准指标≤0.5mg/kg,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河蟹经创严检测(天津)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实测值0.83mg/kg,标准指标≤0.5mg/kg,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2021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对其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将抽检批次的海虹蟹、河蟹全部售出,海虹蟹售价为55元/斤,河蟹售价为45元/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构成要件和在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5100元,违法所得5100元。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市监红执责改〔2021〕153-1号)。 2022年1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当事人现场提供其正在销售的河蟹的购进票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用农产品源产地合格证明,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材料。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觉到指定银行履行。 |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2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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