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红桥区鱼招餐饮店(洪人刚)餐具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 天津红桥区鱼招餐饮店 | 92120106MA06CX6W84 | 洪人刚 | 津市监红执处罚〔2022〕58号 | 2022年5月12日,当事人天津红桥区鱼招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时,待使用的餐杯、餐盘,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清洗消毒餐具的时间均不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餐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构成要件。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改善了清洗消毒流程,并提交了排查整改报告。 | 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8月26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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