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随着天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包括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在内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到区县。为了更好地服务企业,方便企业就近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提高办事效率,增强规范性,强化特种设备的属地安全监察,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决定调整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政许可工作的分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种设备告知受理和使用登记行政许可办理机关
(一)特种设备(含试生产)的告知受理和使用登记均由设备所在地的区县质监局办理。
(二)原市局登记的特种设备调整到区县局后,原使用证号不变。新登记发证的使用证号按现行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使用登记相关文书、证件统一加盖区县质监局印章。
二、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标志、标记(以下简称“标志”)发放单位
(一)在用特种设备“标志”的发放单位
1.自2014年7月1日起,标志的发放工作由该设备检验单位负责,标志应随特种设备检验报告一同发放。
2.使用单位在2014年7月1日前已领取检验报告且未领取标志的,仍由各区县质监局负责标志的发放工作。
(二)新注册特种设备“标志”的发放程序
需要安装监检或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不包括车用气瓶),申请单位(人)凭检验报告等材料到质监局申请使用登记许可,凭质监局发放的《使用登记证》或加盖质监局印章的《使用登记表》到原检验机构领取“标志”。
不需要安装监检或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主要指无需现场组焊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单人医用氧舱)以及气瓶,不发“标志”,由负责使用登记的区县质监局将下次检验日期打印在《使用登记证》上。
(三)“标志”的样式和规格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负责发放的“标志”,除电梯使用国家局统一样式外,其他特种设备“标志”的样式和规格见本文附件1。并应在“标志”上应加盖检验单位印章。
在规定期限前仍由各区县质监局负责发放的“标志”执行原系统内的样式和规格。
三、行政许可使用文书、需要申报的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行政许可使用文书
行政许可使用文书按照《天津市质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办理工作的通知》(津质技监局法〔2013〕181号)文件要求执行。各行政许可大厅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行政许可案卷材料应包括卷皮、目录、许可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受理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行政许可材料接收凭证、内部审批表、许可证件送达回证、检验检测报告、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及其他所需材料、备考表。其他文书结合实际情况按上述文件要求选择使用。
(二)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政许可所需材料(见附件2)及相关要求。
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1.能够当场决定是否受理的,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不能当场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对准予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和发证,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的可以延长至30日;对于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其核查时间除外。
3.登记工作完成后,除明示需要存档或留存的资料外,其他资料经查验后应退回原申请人,并出具退还资料的交接清单,由使用单位(人)盖章(签字)确认后存档。
办理特种设备迁移(移装)后注册、变更(过户)手续的,还应提供相应的迁移(移装)、变更(过户)证明材料。
办理车用气瓶注册登记时,应核对安装单位资质(可在市局网上查询)。
四、启用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注册的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证由负责使用登记的区县质监局负责发放;
(二)本通知下发之前注册的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证由负责登记的区县质监局统一打印并在2014年7月15日前将打印好并加盖公章的《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交检验机构(已发放的除外),由检验机构随检验报告发放。
五、各区县质监局应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工调整后的相关衔接工作,确保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平稳过渡。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标志”的样式和规格;
2.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政许可所需材料;
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政许可内部审批表;
4.授权委托书;
5.登记机关代号。
2014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2
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行政许可所需材料
一、电梯使用登记需要提供资料
(一)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电梯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相关证件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存档。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电梯》(一式两份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使用单位、登记机关各留存一份)。
(三)电梯维护保养合同。
(四)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不少于下列9项)
1.作业服务人员守则;
2.安全操作规程;
3.设备管理制度;
4.日常安全检查制度;
5.维修保养制度;
6.定期报检制度;
7.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8.紧急救援演练制度;
9.意外事件和事故处理制度。
上述材料均应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个人产权(电梯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产权人签字并加按手印。
(五)电梯作业人员(仅限供病人和陪护人员使用的客梯、病床梯、速度大于2.5米的旅游观光梯)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在聘任单位栏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六)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二、起重机械使用登记需要提供资料
(一)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相关证件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存档。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起重机械》(一式两份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使用单位、登记机关各留存一份)。
(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四)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目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2.单位负责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3.起重机械操作规程,包括操作技术要求、安全要求、操作程序、禁止行为等;
4.索具和备品备件采购、保管和使用要求;
5.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要求;
6.使用登记和定期报检要求;
7.安全管理人员、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要求;
8.安全技术档案管理要求;
9.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0.应急救援预案和救援演练要求;
11.执行起重机械登记规则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接受安全监察的要求。
上述材料均应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个人产权的要求产权人签字并按手印。
(六)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在聘任单位栏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七)安装监督检验证书或首次检验报告。
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需要提供资料
(一)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相关证件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存档。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厂车》(一式两份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使用单位、登记机关各留存一份)。
(三)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不少于下列9项)
1.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
2.操作人员守则;
3.安全操作规程;
4.常规检查制度;
5.维修保养制度;
6.定期报检制度;
7.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8.意外事件和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演练制度
9.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上述材料均应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个人产权的产权人签字并加按手印。
(五)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在聘任单位栏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六)监督检验报告。
(七)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
(八)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登记需要提供资料
(一)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相关证件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存档。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客运索道》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大型游乐设施》(一式两份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使用单位、登记机关各留存一份)。
(三)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不少于下列10项)
1.作业服务人员守则。
2.安全操作规程。
3.设备管理制度。
4.日常安全检查制度。
5.维修保养制度。
6.定期报检制度。
7.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8.紧急救援演练制度。
9.意外事件和事故处理制度。
10.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上述材料均应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个人产权的产权人签字并加按手印。
(五)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在聘任单位栏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六)监督检验报告。
(七)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
(八)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五、办理锅炉使用登记需要提供资料
(一)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锅炉),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相关证件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存档。
(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三)进口锅炉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四)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附件4)。
(五)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六)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按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8.1.4的要求,锅炉使用管理制度应包括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操作规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水(介)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节能管理制度。对于电站锅炉,还应满足《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8.2的特别规定。
(七)锅炉登记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附件2,一式两份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使用单位、登记机关各留存一份)。
办理下列锅炉的使用登记只需提交第1、2、3、7项资料
1.水容量小于50L的蒸汽锅炉;
2.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1MPa的蒸汽锅炉
3.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热水锅炉。
六、办理压力容器(不含气瓶)使用登记需要提供资料
(一)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压力容器),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相关证件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存档。
(二)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或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数据表、。
(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需要监督检验的,含制造监检和安装监检),或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四)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资料(样式内容可参考《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附件4,)。
(五)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验收资料。
(六)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行走部分行驶证。
(七)使用登记表(《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 TSG R5002-2013附件B,一式两份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使用单位、登记机关各留存一份)。
使用单位为承租或者承包方的,应提供与产权所有者签订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或者承包合同。
对于安全技术规范没有规定提供产品数据表的压力容器,登记机关可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表b的格式,制定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
七、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需要提供资料
(一)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产权为公民个人所有的车用气瓶),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相关证件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存档。
(二)《气瓶使用登记表》(见《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附件1附表)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本;
(三)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
(四)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
(五)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六)气瓶使用单位代码;
(七)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安装监检证书。
八、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需要提供资料
(一)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相关证件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存档。
(二)《使用登记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中附件B)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压力管道》(监管系统中表格样式)一式两份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使用单位、登记机关各留存一份。
(三)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四)事故应急预案;
(五)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录,列出姓名、身份证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编号及其持证种类、类别和项目;
(六)安装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附件3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政许可内部审批表
津( )质特内审〔 〕第 号
申请单位 (个人) | |
设备种类 和 数 量 |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 |
经办人 意 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监察机构 负 责 人 意 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质 监 局 主管局长 意 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4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单位(人):
受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一事中,作为我方代理人。
委托权限: 依法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代为签收法律文书及材料。
委托期限: 自签发之日至完成本次使用登记。
委托人(签字或印章):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5
登记机关代号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中,登记机关代号规定如下:
市局—————津A 滨海新区局——津B
和平局————津C 河东局————津D
河西局————津E 南开局————津F
河北局————津G 红桥局————津H
东丽局————津J 西青局————津K
津南局————津L 北辰局————津M
武清局————津N 宝坻局————津P
宁河局————津Q 静海局————津R
蓟县局————津S 塘沽局————津T
汉沽局————津U 大港局————津V
开发局————津W 保税局————津X
高新局————津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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