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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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7年修订)第6条、第7条、第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8条、第9条、第10条。 |
二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三 |
许可时限 |
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
四 |
申请条件 |
1.科学合理配置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 2.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进行有效溯源,并取得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 3.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4.计量标准应当经过试运行,并考察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和稳定性; 5.完成《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填写并符合有关要求; 6.环境条件及设施应当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要求,并按要求对环境条件进行有效监测和控制; 7.建标单位应当为每项计量标准配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检定或校准人员; 8.具备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建立计量标准的文件集。 |
五 |
办理材料 |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2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1份; 3.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4.计量检定或者校准人员的能力证明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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