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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受理程序
来源:河西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3-06-07 17:14

一是登记。信访人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行政机关在收到信访事项后,不论其来源,也不问是否属于其受理范围,一律予以登记。登记内容。(1)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址、邮政编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2)基本事实。信访人反映的主要事实情况。(3)具体要求。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目的是什么,要解决什么问题。(4)相应理由和依据。(5)信访事项的来源。信访事项是信访人直接提出还是上级信访工作机构抄送。(6)对该信访事项的处理方式。信访工作机构对属于受理范围事项的受理以及不属于受理范围事项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等。另外,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二是审查:(1)一般审查期限。《信访条例》规定“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必须书面告知信访人。对于以信件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参照日期为邮件到达之日的邮戳和行政机关接收登记邮件的日期为收到日期。对于以走访形式提出的,应以信访人到行政机关设立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之日为准。一般的信访事项,根据反映内容复杂程度不同,行政机关做出判断需要经过的期限也不同,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2)特别受理期限。《信访条例》规定“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主要是考虑到以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事实较清楚、所涉事项职权管辖较明确,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判断出是否属于其受理范围的,应当场决定。

三是作出受理决定。(1)要进行告知。告知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做出行政行为的时间、主体、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信访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行政机关在初步审查后,一般会得出两种结论:对于符合信访事项提出条件,且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决定受理;对于不符合信访事项提出条件或不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决定不予受理。行政机关要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信访人。特别是对“不予受理”的,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和理由。对信访事项尽管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知道受理该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诉信访人向相应的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2)可不予告知。不予告知的情形:一是《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告知义务的同时,以“但是”的形式排除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予以告知的义务;二是《信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信访人没有履行法律上的义务就应当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即不能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

以上转自: 黔东南州文体广电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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