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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天津津海瑞驰商贸有限公司
来源: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04-01 11:45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津西市监罚告〔2025〕8号

天津津海瑞驰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利用公司名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你单位成立于2021年11月12日,注册资本800万元,法定代表人曹*,注册地点为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与奉化道交口晶采大厦2-101-G238,登记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8月29日,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0406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曹*为谋取非法利益,注册你单位后,出售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给他人用于“刷流水”。曹*因此获利4000元,其出售的对公账户进账诈骗钱款19733710.44元。雁峰区人民法院认为,曹*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曹*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注册公司、办理公司对公账户的形式,将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对外出售,用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属于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你单位的行为满足利用公司名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给予行政处罚如下:吊销你单位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徐庆扬、常磊  联系电话:022-88265779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前进道25号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日      


行政处罚告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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