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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来源: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09-30 09:55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津西市监越罚告〔2025〕61号

天津市澳特自动化仪表总厂: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单位于2024年7月3日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于2025年7月1日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于2018年1月24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5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你单位以上三条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仍未改正;同时,我局执法人员通过你单位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

你单位以上行为涉嫌构成《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潘崇义、闫贵浩  联系电话:022-83278779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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