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市监越处罚〔2025〕61号
当事人:天津市澳特自动化仪表总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1033380046
住所:河西区越秀路恩德里平房4号
法定代表人:刘敏
2025年7月14日,我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天津市澳特自动化仪表总厂未按规定报送2023、2024年度报告,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目前仍未补报,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因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经批准,于2025年7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3日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于2025年7月1日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于2018年1月24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5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以上三条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仍未改正;河西区越秀路恩德里平房4号的产权人越秀路街道办事处复函称当事人已不再承租并使用该处房屋,相关人员无法联系;当事人法人股东天津市河西区残疾人联合会复函称当事人已停止经营多年,相关人员无法联系。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14日,打印企业户卡档案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2025年7月14日,执法人员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企业年报页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未报送2023、2024年度报告;
3.2025年7月14日,执法人员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信用监管名单信息页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于2018年1月24日、2024年7月3日、2025年7月1日分别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未按规定公示年报、未按规定公示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目前仍未改正;
4.2025年7月1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登记住所产权单位发送协助调查函及相关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已无法联系,且不在登记住所经营;
5. 2025年7月1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资设立单位发送协助调查函及相关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已无法联系,且不再经营;
6.2025年7月14日-1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电话记录单》1份,证明当事人通过登记的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
本局于2025年9月30日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西市监越罚告〔2025〕6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违法行为。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以互联网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可以通过hxqsfxzfyla@tj.gov.cn向河西区人民政府提出。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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