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第2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7-25 15:37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82号)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C17122042304),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长湖大润发有限公司的百年智胜精致哈尔滨红肠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7年7月6日,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与长湖路交汇处东南角的天津市长湖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百年智胜精致哈尔滨红肠”(规格:220克/袋,生产日期:2017.06.02)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结果显示菌落总是不符合GB 2726-2005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17年7月31日我局收到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称当事人销售的“百年智胜精致哈尔滨红肠”(规格:220克/袋,生产日期:2017.06.02)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结果显示菌落总是不符合GB 2726-2005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17年8月1日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相关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表示认可检验结论,未提出复检请求。同日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未发现检验不合格批次 “百年智胜精致哈尔滨红肠”(规格:220克/袋,生产日期:2017.06.02)2017年8月1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时,表示不申请复检。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81日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7616日日接收由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配送的“百年智胜精致哈尔滨红肠”40袋规格:220/袋,生产日期:2017.06.02进货价格412元,销售价格11.9/袋,货值金额476元。201776日前销售32,天津市食品安全监测技术研究院抽样8袋,共销售40袋。201781日,我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批次产品销售。2017927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交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规格:220/袋,生产日期:2017.06.02)、情况说明。当事人当日还提供出供货商济南人民大润发有限公司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经查其已过有限期限,当事人表示将与供货商协调并要求其提供有效的证件。2018427日,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济南人民大润发有限公司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上已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索票索证义务,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能够证明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经营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现场拍摄的照片打印件二张。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一份。5、询问笔录二份。6、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7、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8、进货票复印件一份。9、当事人提供的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规格:220/袋,生产日期:2017.06.02)复印件各一份。10、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中证检测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一份。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百年智胜精致哈尔滨红肠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百年智胜精致哈尔滨红肠的行为。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其所提供的材料能够证明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经营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现场检查中也未发现该批次产品销售。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免予行政处罚。

2018720日,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了津市场监管西食综免罚〔20182号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局

                                     201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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