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0号)
来源: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1-28 09:10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20号)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SC20120000111131997NOSC20120000111131998),涉及我区1家生产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市河西区文健大众餐厅生产经营的自制油条、自制糖油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自制油条(抽样单编号:SC20120000111131997,生产日期:2020-10-13),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产品名称:自制糖油饼(抽样单编号:SC20120000111131998,生产日期:2020-10-13),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当事人生产加工自制油条90根,销售给抽检公司18根,经抽样检验,油条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为338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铝的残留量≤100 mg/kg(干样品,以Al计)),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加工自制糖油饼23个,销售给抽检公司9个,经抽样检验,糖油饼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为307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铝的残留量≤100 mg/kg(干样品,以Al计)),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商家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当事人涉案的油条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小,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建议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6元;2、处罚款5000元。并于2021128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西市监食综罚〔202123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在制作过程中超量使用了食品添加剂(明矾),已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已停止早餐自制油条、自制糖油饼的制作、供应。



20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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