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3号)
来源: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2-07 12:05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23号)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3120103110359055),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市河西区好知味餐饮店(邢**)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牛蛙(抽样单编号:DBJ23120103115632408、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11-11、质量等级:/),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当事人购进牛蛙7.45千克,均已售出,已主动张贴公告召回。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牛蛙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98元;2、罚款2000元,并于2024年2月7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西市监处罚〔2024〕1123-23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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