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4号)
来源: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2-07 12:20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24号)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3120103115632408),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市河西区闫金刚蔬菜水果店(栗**)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韭菜(抽样单编号:DBJ231201031103590478、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11-13、质量等级:/),不合格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2,4-滴丁酸钠盐等1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当事人购进韭菜5千克,均已售出,已主动张贴公告召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一、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二、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一、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5元;2、罚款2000元。二、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并于2024年2月7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西市监处罚〔2024〕1126-23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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