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9号)
来源: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2-18 16:01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29号)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3120103001852852),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市河西区真素诚朝旺隆餐饮店(吴*)销售的油条(自制)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油条(自制)(抽样单编号:DBJ23120103001849183、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11-03、质量等级:/),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当事人共制作油条70根、油饼25个,均已售出,已主动张贴公告召回。当事人使用了过量的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明矾)制作油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2、罚款30000元;3、没收用于制作油条、油饼面团的散装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明矾),并于2023年2月9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西市监罚告〔2024〕1087-23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202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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