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1号)
来源: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2-19 10:00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21号)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23120103111134402),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天津市河西区金龙涛辉食品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23120103111134402),复用餐具杯中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23120103111134402)、检验报告(№: 23Z05735),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0日从天津恒远蔬菜销售有限公司处购进螺丝椒10kg,售价每公斤7.98元,除抽检机构购买6kg用于检测外,余下全部通过零售渠道售出。经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进行检验,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提供了抽检批次及近六个月的螺丝椒的进货凭证及进货商资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构成要件。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于2024年2月19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西市监不罚〔2024〕1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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