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7号)
来源: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2-21 15:45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27号)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3120103001852852),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市河西区梅林路鲜大集生鲜店(刘*)销售的沙糖桔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沙糖桔(抽样单编号:DBJ23120103001852852、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12-10、质量等级:/),不合格项目: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当事人购进沙糖桔126.8千克,均已售出,已主动张贴公告召回。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沙糖桔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在进货时不知道所采购的沙糖桔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于2023年2月21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西市监不罚〔2024〕1124-23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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