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1号)
来源: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2-29 16:00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31号)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23120103116431872),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河西区木吉子水果蔬菜超市(吉**)销售的绿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绿豆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23120103116431872)和《检验报告》(№:TL-J23110097))检验结论为:亚硫酸盐(以SO2计)项目不符合GB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8日从天津市西青区碧城农产品批发市场一商户处购进绿豆芽3千克,进货价2元/千克,售价3元/千克,除抽检机构购买1.6千克用于检测外,其余涉案批次绿豆芽全部于当日通过零售渠道售出。经天津六角体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亚硫酸盐(以SO2计)项目不符合GB 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认可检验结论,未提出复检要求。当事人进货时未按照规定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信息,未要求供货商为其开具符合规定的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未按要求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的行为的构成要件。

(三)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元;2、罚款2000元。当事人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未按要求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元;3、罚款2000元。2024年2月29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西市监处罚〔2024〕1082-23号)。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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