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0号)
来源: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2-26 16:10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30号)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津市河西区徐洪彬蔬菜水果店(徐**)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麻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

尖椒(抽样单编号DBJ23120103110737869,购进日期:2023年11月17日),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7日自碧城蔬菜批发市场购进麻辣椒,销售9公斤,取得收入45元。该批次麻辣椒于2023年11月20日经天津市乳品食品监测中心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麻辣椒中噻虫嗪残留量为0.11mg/kg,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0.05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45元,违法所得45元。

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5元;3、罚款5000元。并于2024年2月26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西市监处罚〔2024〕54)。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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