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3号)
来源: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3-14 09:00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33号)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3120103001852856),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市河西区熊云红水产经营部(熊**)销售的河鲈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河鲈鱼(抽样单编号:DBJ23120103001852856、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12-11、质量等级:/),不合格项目: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物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当事人购进河鲈鱼10条,均已售出,已主动张贴公告召回。当事人无法提供被抽检河鲈鱼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50元;2、罚款2000元;3、警告。,并于2024年3月12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西市监处罚〔2024〕1129-23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2024年3月1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