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6号)
来源: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7-22 15:10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36号)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24Z01295),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天津市河西区鑫美源包子铺。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24Z01295),复用餐具杯中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24Z01295)、检验报告(№: 24Z01295),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查明,2024年6月4日,当事人由于消毒柜故障,使用清洁剂清洗后、开水热消毒的方式对餐具进行消毒。同日抽检机构对当事人店内复用餐具碟进行抽样检验,经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抽样检验抽检,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机构对当事人店内复用餐具碟进行检验的餐具为已经清洗消毒可以直接使用的餐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构成要件。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并于2024年7月22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西市监处罚〔2024〕448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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