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8号)
来源: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7-25 15:00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38号)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餐碟(抽样单编号:SBJ24120000001836352),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天津市河西区红德餐饮店(吴**)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餐碟(抽样单编号:SBJ24120000001836352),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店内采取清水冲洗、洗洁精清洗、消毒粉浸泡、洗碗机消毒的步骤对本店内餐具进行清洗消毒,抽检机构对当事人店内进行检验的餐具为已经清洗消毒待使用的餐具,当天抽检机构抽检的餐具为当事人置放于洗碗机旁餐具存放处消毒后的餐具,由于当事人对洗碗机设置的消毒温度不够,导致上述餐具经抽检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满足餐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的构成要件。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并于2024年7月25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西市监处罚〔2024〕410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消毒温度不够,整改措施是严格落实洗消制度。

                                                       2024年7月2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