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47号)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号:SBJ24120000110735809)、(抽样单号:AAEA17046AAF60T9159)、(抽样单号:AAEA17046AAF60T9157),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河西区聚乐家食品便利店销售的“大葱”、“尖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大葱”(抽样单编号:SBJ24120000110735809,购进日期:2024-8-15),不合格项目: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食品名称:“大葱”
(抽样单编号:AAEA17046AAF60T9159,购进日期:2024-10-16),不合格项目: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食品名称:“尖椒”
(抽样单编号:AAEA17046AAF60T9157,购进日期:2024-10-16),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