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50号)
来源: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12-11 09:13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50号)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YHXD0824041),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天津河西区飞凡智慧商业超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杂粮馒头(自制)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杂粮馒头(自制)(抽样单编号:DBJ24120103115834881抽检日期:2024年8月21日),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现查明,2024年8月21日天津量信检验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杂粮馒头(自制)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9月18日出具检测报告,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实测值为0.227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实,当事人于2024年8月17日从安丘市农家面食店的拼多多平台网上店铺“山东农家好味道”购进了杂粮馒头120个,其中黑麦馒头40个、荞麦馒头40个、燕麦馒头40个,进货金额共计118.4元,2024年8月19日当事人收到上述产品后,经过复热对外销售,售价为2元/个,除抽检机构购买8个杂粮馒头外,剩余杂粮馒头已全部售出。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杂粮馒头(自制)的构成要件。当事人采购的上述杂粮馒头对外销售时只进行了简单复热,未进行其他加工操作。涉案产品外包装配料表中未标注含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成分且“山东农家好味道”网上店铺产品介绍中标有“不添加食品防腐剂”的宣传,当事人提供了产品网上订单截图、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公示信息截图打印件、检验检测结果表等证明材料,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本案货值金额240元,违法所得24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免予行政处罚。于2024年12月9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西市监不罚〔2024〕750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涉案产品外包装配料表中未标注含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成分且“山东农家好味道”网上店铺产品介绍中标有“不添加食品防腐剂”的宣传,当事人采购的上述杂粮馒头后进行了简单复热就对外销售,当事人会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义务的履行,完善采购渠道。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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