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51号)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LHXD0924033),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天津市河西区新发水果超市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猕猴桃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
猕猴桃(抽样单编号DBJ24120103115835286,购进日期:2024年9月3日),不合格项目:氯吡脲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4年9月3日从眉县琪洋果蔬专业合作社,采购了9kg徐香猕猴桃放于店内销售,进货价格为10元/kg,售价为15元/kg,除被抽检机构购买的3.1kg外,剩余徐香猕猴桃已全部售出。经天津量信检验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徐香猕猴桃中氯吡脲项目实测值为0.06mg/kg,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标准指标≤0.05/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徐香猕猴桃的构成要件。当事人提供了2024年4月至9月采购猕猴桃的票据以及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本案货值金额135元,违法所得135元。
当事人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免予行政处罚。于2024年12月9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西市监不罚〔2024〕821)。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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