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54号)
来源: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12-25 17:04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54号)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No.LHXD0924023),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天津市河西区皓宜果生鲜超市涉嫌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黑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

猕猴桃(抽样单编号DBJ24120103115835271,购进日期:2024年9月4日),不合格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2024年9月4日当事人在天津市西青区张洪蔬菜批发部购进黑豆芽1件(3kg),共花费11元,售价为7元/kg,其中2.3kg黑豆芽被天津量信检验认证技术有限公司买走用于抽样检验,该批次剩余黑豆芽已全部售出。2024年9月26日,我局接到天津量信检验认证技术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No.LHXD0924023),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的实测值为1.2m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提供了采购的黑豆芽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黑豆芽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21元,违法所得21元。

当事人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免予行政处罚。于2024年12月25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西市监不罚〔2024〕822)。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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