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55号)
来源: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12-30 08:50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55号)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24120103115231973),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河西区艳臣水果店(袁**)销售的徐香猕猴桃

(一) 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徐香猕猴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24120103115231973)和《检验报告》(№:RX240152ABX06043)检验结论为:氯吡脲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8月31日从天津市东丽区百源水果批发部处购进徐香猕猴桃10千克,售价每千克15元,除抽检机构购买3.35千克用于检测外,余下全部通过零售渠道售出。经锐德检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氯吡脲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提供了抽检批次及近六个月的进货凭证及供货商资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构成要件。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2024年12月25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西市监不罚〔2024〕761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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