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财政部《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津市场监管食综〔2018〕7号)均已废止,现决定自2022年10月17日起废止《河西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津西市场监管〔2019〕34号)。在本决定印发前已举报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的,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立案查处完毕后,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仍依照《河西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启动奖励程序。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202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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