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肉类产品生产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消费权益,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查验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二、规范生产加工过程,加工前应对肉类食品的保质期和外观性状进行检查,严禁使用有异味、有酸败味、色泽不正常、有黏液、有霉点和其他异常的肉类原料。
三、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食品贮存按照规定要求条件摆放,具备相应的“三防”设施,配备相应的冷藏冷冻、保温等设备,严格按照温度要求销售畜禽肉;低温冷藏食品遵循生、熟分开存放原则。发现感官性状异常的,立即停止销售。
四、严禁使用或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严禁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低价肉品冒充高价肉品,以其他畜禽产品假冒牛(羊、驴)肉制品;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请全区肉类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诚信守法经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肉类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行为给予监督。投诉举报电话:12345。
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4日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