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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分析报告(二)
来源: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8-29 15:35

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分析报告(二)


    近年来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也给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一系列挑战,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主体、人工智能侵权的责任主体、人工智能发明与作品能否受专利或著作权的保护以及不正当竞争等等,都是人工智能行业企业海外经营时要面临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问题。

     一、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利相关问题

    (一)人工智能专利所有权人的认定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人工智能只是机器不是人,并不能动摇法律上人格制度的基础,人工智能在事实上并不能独立的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承担责任。这也就意味着,人工智能产生的发明创造的法律效果应该由人来承担。因此在承认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可专利性的前提下,即使也承认了人工智能是创作物发明人的情况下,可以比照我国专利法中职务发明专利、雇佣发明专利的相关规定,赋予人工智能的创造人或者投资人以人工智能发明的专利权主体资格。

   (二)人工智能本身的可专利性

    关于人工智能是否受中国专利法保护的问题,专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关于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的新的技术方案。本实用新型是指由产品的形状、结构或组合提出的适合实际使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通过产品形态、图案或它们的组合,以及颜色、形状和图案的组合,使产品具有美感,适合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在我国,人工智能的发明必须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新颖性要求:“新颖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申请日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应当在申请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专利文件中予以记载。”通过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比较,具体操作方法是由技术人员在同一现场进行搜索,并对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判断两者的技术特点是否相同。如果人工智能发明足够新颖,就可以申请专利。另一方面,在当前“人工智能薄弱的时代”,人工智能并未完全脱离于人类的干预的情形下,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是被认为属于可专利性的范围。

    专利法第25条规定,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等不得授予专利权。在人工智能领域,算法的创新是技术层面上每一项发明和创造的核心,而纯粹的算法本身属于智能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根据专利法第25条不能授予专利权。然而,对于计算机软件专利和商业方法软件专利,根据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该算法将与具体的应用领域相结合,形成具体的产品或技术解决方案的方法,可以称为权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各个批复中人工智能在技术应用领域解决了技术问题并获得技术效果是可以被授予专利的。当然企业也可以选择不公开核心算法,以商业秘密的方式保护企业的算法。

    (三)中国的人工智能专利申请情况

    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工信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专利技术分析报告》中阐析了新一代AI从“供给侧”带来的全新的范式演变,由算力芯片和软件框架构成的基础层、大模型打造的模型层和以“AI+”为核心的应用层构建形成的全新技术栈生态将成为新一代AI发展的基石。《报告》定量揭示了新一代中国人工智能技术专利当前的最新发展态势。一是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新一代AI技术创新的重要竞争者。当前,我国人工智能创新链不断完善,AI基础层、模型层创新活跃,呈现多线发展,生态联动的创新态势。截止2023年底,新一代AI基础层(AI芯片、AI框架)、模型层中国公开专利达到6.2万件,其中有效专利近2万件,审中3.5万件。2017年以来,专利申请年均增长率超过43%,自然语言处理和计算机视觉占比最高,也是目前发展最为迅速,产业应用较快的技术分支。《报告》建议结合知识产权强国战略,进一步完善全流程、嵌入式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畅通专利许可转让、价值评估、质押融资等产业化服务供需渠道,推动AI专利转化运用,发挥知识产权“作为”,持续为技术创新提供坚强后盾,助力新一代AI技术创新发展。

    二、人工智能领域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合规建议

    (一)积极追踪人工智能法律法规的最新进展,为业务合规提供基础支撑。各国积极探索建构人工智能法律法规,对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进行规制,人工智能领域立法和政策出台的速度明显加快。在这样的背景下,2017年以来,美国、欧盟、中国、加拿大、日本、新加坡等国家或地区陆续发布人工智能发展和治理的法律法规准则,知识产权是其重要内容。这就需要我们的人工智能企业根据业务发展情况,积极追踪海外人工智能法律法规的最新进展,对业务合规标准实时更新,为业务合规提供基础支撑。

    (二)建立合规文化:企业应该建立合规文化,加强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和培训,确保企业在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包括专利申请、技术转让、商业秘密保护等,确保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和应用能够得到充分保护。  

    (四)强化人工智能领域的知识产权布局,为业务创新提供权利保护。从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的角度而言,一方面,需要加强知识产权布局保护好自身的创新。人工智能作为当前最为尖端的科技成果,对于专利制度的挑战是全方面的,既包括人工智能技术本体的专利法律保护、人工智能发明成果的专利法律规制,还涉及人工智能应用工具的专利法律影响问题。这其中,人工智能技术本体的可专利性问题,也即人工智能技术能否纳入专利法保护客体范围,是上述专利制度面临的首要问题;亦即,随着人工智能技术专利申请数量的大幅增加,其是否构成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成为法律实践中的重要争议点。只有先明确哪些人工智能技术能纳入专利法保护客体范围,才能进一步明确这些人工智能技术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判定、专利文件撰写要求、权利归属、保护范围、侵权判定、侵权救济等。人工智能技术可专利性需要考虑如何对基础算法的保护需求加以回应,以及如何在感知层、认知层、应用层的技术方案中实现对基础算法的实质保护。我们的人工智能企业应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根据海外人工智能法律法规,及时尽早的进行相关专利布局和申请域外专利,为域外业务发展中的权利保护提供知识产权保障。

    (五)强化人工智能技术进出口的合规分析,同时防范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需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防范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人工智能相关技术的跨境技术交易需要加强进出口合规的分析,并且在条款设计中将技术进出口合规的风险作出有效管控。应合理使用他人技术: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和应用过程中,企业可能需要使用他人的技术,这时应该尊重。要遵守相关许可协议,避免侵犯他人的技术权益。

    (六)合作创新避免侵权:在涉外合作中,企业应该与合作伙伴共同探讨人工智能技术的知识产权问题,明确权责利,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七)加强国际合作:涉美欧人工智能业务的知识产权合规需要加强国际合作,通过国际组织、国际会议等渠道,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和合作,共同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

    (八)应对风险策略:人工智能技术的知识产权诉讼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需要结合产业的情况进行分析。对于涉美欧人工智能业务的企业来说,应当充分认识到人工智能技术知识产权诉讼的特点,并且将其运用到风险防控之中。针对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风险,企业应该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包括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应急预案等,确保在出现风险时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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