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局各部门:
《河西区阳光食品工程智慧监管平台运行使用办法(试行)》已经中共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2023年4月13日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
2023年4月19日
河西区阳光食品工程智慧监管平台运行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智慧监管,河西区全面推行阳光食品工程建设,搭建阳光食品智慧监管平台。为保证平台建设、应用和管理,提高平台使用的规范性和便捷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阳光食品工程是指通过加装视频采集设备,依托阳光食品智慧监管平台,运用AI智能抓拍、自动预警、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化手段,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现场操作、证照信息、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内容进行智能监管,形成综合全面的食品安全信息化智慧监管体系。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三条 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设置指挥中心,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信息档案科、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科、信用监督管理科、法规科、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等部门负责运行管理,办公室设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统筹协调各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条 指挥中心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党委的决策部署,制定相关工作方案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运行机制。明确平台运行规则,对各街市场监管所相关日常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查;定期抽查平台使用情况并汇总反馈信息,做好功能优化升级。
(三)做好应急处置。针对重大突发食品安全应急事件和热点敏感问题,快速启动应急预案,协调相关部门及单位,稳定局势妥善处理,进行智能指挥,实现信息化调度。
(四)发挥宣教职能。负责平台的对外展示和宣传报道,常态化开展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培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专业力量,强化食品经营者自律意识。
(五)保障平台运行。对接平台开发单位,根据使用需求建设实用性、稳定性、可操作性的平台系统;对接运维单位,加强数据信息存储及保障数据信息安全,确保系统及设备全时段稳定运行。
(六)协调推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监督抽检等信息系统数据与平台互联互通。
第五条 各街市场监管所设分中心,负责辖区阳光食品工程建设,组织食品经营者安装视频采集设备,并根据指挥中心及平台信息提示,及时处置问题,做好与执法支队的案件衔接工作,实时跟踪整改情况,并根据工作实际反馈工作进展及处理结果。
第六条 分中心(各街市场监管所)主要工作职责:
(一)开展日常监管。负责实施辖区内网格化日常监管,落实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工作,及时搜集食品安全隐患信息,及时防控风险,规范食品经营行为。
(二)规范平台使用。掌握平台监管端App及管理后台的操作使用,广泛使用平台功能,完成日常检查、问题处置、整改反馈等工作。
(三)落实监管职责。督促食品经营者保持视频采集设备的有效使用,及时接收、储存预警信息,依法开展核查处置。涉及复杂案件线索的,及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难以处置的案件或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向指挥中心报告。
(四)完善系统信息。定期跟踪食品经营者整改进度情况,更新处置信息;及时录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风险等级、信用风险等级等数据信息。
(五)参与培训学习。利用平台完成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在线学习,并完成相应主题培训;督促食品经营者参加线上学习考试等。
第七条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主要职责:
负责对接各街市场监管所,对由平台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做好相关案件查办和信息反馈工作。
第三章 运行方式
第八条 区局建立阳光食品工程视频采集设备安装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平台建设和使用管理,并对平台应用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各街市场监管所于每周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报送工作进展及推进情况,做好对新增食品经营者纳入平台及日常监管工作,保证平台实现动态全覆盖。
第九条 平台具备行政许可、智能预警、日常检查、信用评价、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监督抽检、培训考核、数据分析、应急指挥等十大功能,其中行政许可、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监督抽检信息为统一归集,通过端口对接,实现数据自动同步,暂未同步的通过人工导入的方式每月更新。监督检查原则上与“天津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系统”(巡更系统)实现数据对接,不再重复开展。
第十条 各街市场监管所应当配备专职人员,明确使用管理职责,掌握平台监管端App及管理后台的操作使用,合理使用平台功能,做好日常检查、问题处置、整改反馈等信息数据上传与更新。
第十一条 各街市场监管所应当在食品经营者完成视频采集设备安装后7个工作日内,督促其登录平台商户端App更新完善商户档案,包括商户牌匾、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健康证、经营台账等相关信息,持续保证平台公开内容真实、合规。如有经营信息变动等情形,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更新信息。
第十二条 各街市场监管所应当鼓励食品经营者安装视频采集设备,督促食品经营者保持设备有效使用,及时接收、储存预警信息,依法开展核查处置,监督食品经营者整改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平台具备视频信号监测功能,自动识别视频画面无法获取、视频角度异常等情况,并定期形成异常经营者名单,由安装维护队伍分析原因、重新调试;对食品经营者故意断网、断电或扭转摄像头角度的,通报给属地市场监管所,并进行约谈,列入重点监控名单,从严管理。
第十三条 各街市场监管所应当通过平台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可采用网络人工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管人员应当定期登录监管端App,统筹安排检查任务,根据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评定情况,开展不同频次监督检查,每月至少完成一轮次全覆盖检查。
第十四条 区局每日对各街市场监管所、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重点查看主体信息完整度、视频画面质量、问题整改处置完成率等,定期梳理分析汇总,并进行通报,纳入考核,确保平台高效率、高质量运行。
第四章 预警处置
第十五条 平台AI预警类型主要有:着装规范预警(如未按规定穿戴工作衣帽、特定区域未佩戴口罩等)、行为规范预警(如垃圾桶未加盖、厨房吸烟、玩手机等不规范行为等)、有害生物预警、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及健康证逾期预警等,预警种类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更新升级。
第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纳入平台监管后,应主动告知其预警信息用于稽查执法的目的用途。平台预警信息实行实时推送,食品经营者、监管人员应当通过App及时查收,监管人员督促食品经营者于24小时内完成核实。预警信息属实的,督促食品经营者完成整改;预警信息不属实的,要求食品经营者注明具体原因。
第十七条 平台预警信息中的图片、视频等影像资料,具备真实、完整、客观性,应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可作为认定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的证据。各街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当及时储存预警信息,对预警反映的问题,进行研判和分析,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予以相应查处。
第十八条 预警问题查处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及时通过App录入上传,完成闭环处置。
预警问题可以立即整改的,应当于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审核等全部程序。
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设置合理整改期限,跟踪整改进度,录入整改信息,确保流程完整,期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区局及各街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推进包容审慎监管,鼓励经营者及时自我纠错,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
对于平台预警中发现的问题,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视情形不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承诺改正但未在限期内整改到位,或整改后重复再犯的,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的不同,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条 各街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当充分应用平台功能,加强对辖区内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发现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对屡犯不改的,从重处罚,直至吊销许可证。严禁有案不查、以管代罚。
第二十一条 区局定期开展平台建设应用管理情况的督查检查,将平台覆盖率、问题发现率、查处率纳入各街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大队的年度考核指标。对推动智慧监管工作突出的部门,在年底考核个人评优时予以倾斜;对阳光食品平台建设使用不力、主要考核指标未达标的主要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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