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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6-15 11:01

 

一、我市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依据?

答:根据国务院文件和工商总局的要求。

2015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要求,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试行对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工商总局自2015年起先后批复了多个省市的简易注销改革试点。2016年《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再次提出要加快推进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2016年12月26日工商总局根据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要求,总结各地简易注销的探索实践,印发了《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印发,要求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二、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有什么意义?

答:降低企业退出成本,实现企业退出便利化。

2014年以来的商事制度改革,使企业设立门槛大幅度降低,市场活力和社会投资热情得到极大激发,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但在市场准入高效便捷的同时,企业退出渠道仍存在障碍,现行法律规定的企业注销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退出效率。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通过减少登记手续,简化登记材料,优化登记程序,可以让真正有退出需求、债务关系清晰的企业快捷便利退出市场,重新整合资源,享受商事制度改革红利。不仅有助于降低企业退出成本,提高退出效率;也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促使企业重新整合资源,实现更好更快发展;还有助于节约社会管理成本,提升政府服务效能,充分释放改革红利。

三、我市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答:自今年的31日起,与全国同步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明确,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我市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根据工商总局的批复自去年3月1日起在天津自贸试验区、武清区和宝坻区开展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试行一段时间以来,受到广大未开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的普遍欢迎。为落实工商总局的要求,我委决定自今年的3月1日起与全国同步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四、全面实施是否意味着所有企业都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答:不是的,只有符合两种情形的四类企业才属于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范围。

根据规定,属于两种情形,一是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即未开业;二是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即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四种类型企业可以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五、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有除外情形吗?

答:有的。企业有8种情形之一的都不得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根据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一)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三)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四)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五)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六)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八)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前应当对是否存在以上8种情形进行确认,并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承诺书,郑重承诺不存在这8种情形;如果企业承诺不实,则构成违法失信,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联合惩戒。

六、除外情形灭失后能否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答:只有一种特殊情形灭失后还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对于以上除外情形,曾经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如在向工商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时已经被依法移出,登记机关可以依照规定为其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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