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西工管处〔2016〕7号
当 事 人:好孩子好妈咪零售有限公司天津第二分公司
类 型:台、港、澳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住 所:天津市河西区乐园道9号银河购物中心第B1层6061号
负 责 人:薛昌官
注 册 号:120000400141986
经营范围:孕妇服装及其他附属孕妇用品、护理和哺育用品、童车、玩具、儿童服饰和鞋类以及其他儿童和育儿用品的零售、进出口以及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
2016年10月27日我局收到市市场监管委发来的检验报告(编号:2016-天津市场抽检-袜子17、2016-天津市场抽检-袜子18),在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中,在好孩子好妈咪零售有限公司天津第二分公司抽取的peppapig牌男童袜子、THOMAS&FRIENDS牌男童袜子(生产单位:好孩子好妈咪零售有限公司),“样品按GB180401-2010、FZ/T73001-2008标准检验,所检内在质量项目(纤维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结果判定该批二批商品本次抽检质量不合格”被判定为不合格。好孩子好妈咪零售有限公司天津第二分公司销售不合格的男童袜子,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10月28日我局将该检验报告送达好孩子好妈咪零售有限公司天津第二分公司。2016年11月11日好孩子好妈咪零售有限公司天津第二分公司提出复检申请,11月24日好孩子好妈咪零售有限公司天津第二分公司提出撤销复检申请,12月1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现查明:当事人以每组20.7元购进,以每组99元的价格在天津市天津市河西区乐园道9号银河购物中心第B1层6061号对外销售(生产单位:好孩子好妈咪零售有限公司)peppapig牌男童袜子、THOMAS & FRIENDS牌男童袜子。上述商品经中国商业联合会针棉织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检验,于2016年10月14日出具检验报告,“样品按 GB180401 -2010、FZ/T73001-2008所检内在质量项目(纤维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结果判定该批商品本次抽检质量不合格”,本局于2016年10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2016年11月11日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11月24日当事人提出撤销复检申请,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上述二批次商品各进货7组,除用于抽样检验各3组外,其余各4组全部销售,每组袜子缴税4.2元,违法所得592.8元。上述商品货值金额共计1386元。
以上事实有中国商业联合会针棉织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出具的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提供的情况说明、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为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本局于2016年12月29日送达了津市场监管西工管告〔2016〕7号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积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在执法人员检查后立即对不合格商品进行了清查,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销售; 二、罚款693元; 三、没收违法所得592.8元。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 1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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