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西稽工广处〔2017〕4号
当 事 人:天津卫协医院
登记编号:津和民政字第020210号
住 所:和平区云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郑金魁
业务范围: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儿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肤科、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医学检验、医学影像、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
2016年12月5日,我局在对天津日报社涉嫌利用《每日新报》发布含有违法内容的医疗广告一案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天津卫协医院在《每日新报》2015年5月4日12版发布的题为:“皮炎 湿疹 荨麻疹过敏性皮肤病”的医疗广告中含有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保证治愈等违法内容。经核查,天津卫协医院委托天津市中旗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为代理,在《每日新报》2015年5月4日12版发布的题为:“皮炎 湿疹 荨麻疹过敏性皮肤病”的医疗广告中含有:“独创‘基因免疫平衡疗法’对皮肤顽癣等皮肤顽症疗效显著。”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保证治愈并利用卫生技术人员名义、形象作证明等违法内容。天津卫协医院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当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委托天津市中旗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为其代理,在《每日新报》2015年5月4日12版发布题为“皮炎 湿疹 荨麻疹 过敏性皮肤病”的医疗广告。
上述广告中含有介绍该院皮肤科专家毛主任,凭借出色的医学悟性和钻研精神,独创“基因免疫平衡疗法”。该疗法对皮肤顽癣、过敏性皮炎、湿疹、荨麻疹、带状疱疹、手足癣、老年瘙痒症等皮肤顽症疗效显著。天津卫协医院引进生物共振过敏源检测新技术,该技术不抽血、无创伤、无痛苦、20分钟即可检测出1000余种过敏源。“基因免疫疗法”对该病从病因病机到临床治疗形成了独特的方法,其疗效显著,治疗简便,只需7-10天输液一次,无副作用,成功解决了皮肤病患者长期依赖口服药,外用药的传统疗法,多年来经诊治的患者,治疗几天后皮肤就不痒了,渗液得到了控制,皮肤病变逐渐溶解、软化、脱落、经过短期巩固治疗的到了康复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保证治愈及利用卫生技术人员名义、形象作证明等违法内容。
以上违法事实有当事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由当事人确认的其在《每日新报》上发布的医疗广告报纸复印件、发布上述医疗广告的广告认刊书复印件、广告费票据复印件、天津市中旗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和《每日新报》关于代理、发布上述违法医疗广告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保证治愈并利用卫生技术人员名义、形象作证明等内容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构成发布含有违法内容的医疗广告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发布的违法广告数量较少,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表示认识到了错误,今后一定加强对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业务人员的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应予从轻处罚。
本局于2017年4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场监管西稽工广告〔2017〕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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