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场监管西稽工广处〔2017〕9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4-20 11:12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西稽工广处〔2017〕9号

当 事 人:天津红桥长安医院

证书编号:津红民证字第020004号

住    所:天津市红桥区北马路54号

法定代表人:苏金斗


业务范围: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临床心理专业、皮肤科、检验科、放射科、医学美容科。

2017年1月5日,我局在对天津日报社涉嫌利用《每日新报》发布含有违法内容的医疗广告一案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天津红桥长安医院在《每日新报》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含有疾病名称、医疗技术等违法内容。经核查,天津红桥长安医院委托天津市中旗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为代理,于《每日新报》2015年3月21日4版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含有“治痔疮 到长安”等涉及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的违法内容。天津红桥长安医院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当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委托天津市中旗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为其代理,于《每日新报》2015年3月21日4版发布题为“治痔疮 到长安 天津人都知道”的医疗广告。

上述医疗广告中含有治痔疮,到长安,微创无痛治肛瘘等涉及医疗技术、疾病名称的违法内容。

以上违法事实有当事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其在《每日新报》上发布的医疗广告报纸复印件、天津市中旗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和《每日新报》关于代理、发布上述违法医疗广告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含有涉及医疗技术、疾病名称等内容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的规定,构成发布含有违法内容的医疗广告的行为。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未到我局接受询问,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应予从重处罚。      

本局于2017年4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场监管西稽工广听告〔2017〕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0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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