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西稽工广处〔2017〕11号
当 事 人:天津河东仁中老年健康医院
证书编号:津东民证字第020015号
住 所: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54号
法定代表人:李彬
2017年1月5日,我局在对天津日报社涉嫌利用《每日新报》发布含有违法内容的医疗广告一案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天津河东仁中老年健康医院在《每日新报》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含有疾病名称、医疗技术、宣传诊疗效果、保证治愈和利用卫生技术人员名义作证明等违法内容。经核查,天津河东仁中老年健康医院委托天津市中旗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为代理,于《每日新报》2015年2月至4月期间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含有“失眠抑郁症会诊”等涉及诊疗方法、疾病名称、宣传诊疗效果、保证治愈和利用卫生技术人员名义作证明的违法内容。天津河东仁中老年健康医院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六)项的规定,当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委托天津市中旗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为其代理,于《每日新报》2015年2月17日6版、2015年2月13日14版、2015年2月7日A08版、2015年3月8日5版发布题为“失眠抑郁症会诊”;于2015年2月11日7版、2015年2月9日4版发布题为:“中医专治耳聋耳鸣”;于2015年2月5日A02版、2015年4月20日19版、2015年4月13日14版发布题为:“皮肤病康复指南”、于2015年4月20日14版发布题为:“耳聋耳鸣患者的福音”的10则医疗广告。
上述医疗广告中含有下列内容:
1、题为:“失眠抑郁症会诊”的医疗广告主要内容包括天津仁中医院失眠抑郁症专家聂、俞教授亲自应诊,他们辩证施治失眠抑郁症三十余年,成功地研制出系列纯中药康复组方,一般用药2-3天病人明显感觉睡觉香甜,1-2疗程即可达到治愈的目的;
2、题为:“中医专治耳聋耳鸣”的医疗广告主要内容包括仁中医院耳科专家介绍,“听力神经细胞再生疗法”是通过声信息智能检测治疗仪器,光波,鼓膜仪并结合中医中药及针灸治疗。专治各种原因引起耳聋耳鸣,听力下降。具有亲和病变细胞、活血化瘀、行气开窍、改善内耳供血、激活耳蜗坏死神经。短期内使变性、萎缩、坏死的听力神经细胞修复再生;
3、题为:“皮肤病康复指南”的医疗广告主要内容包括为了彻底攻克皮肤病,天津仁中医院著名权威皮肤病专家潘、俞主任,她们有三十多年的临床经验,率先运用中医“三联中药疗法”彻底有效祛除皮肤癣、皮肤白斑、湿疹、皮炎、急慢性荨麻疹、鱼鳞病、痤疮、结节性痒疹、老年性瘙痒症等皮肤顽疾,及早规范对症治疗,一般用药7天左右即可见效,一个疗程有望治愈,已成功使众多皮肤病患者彻底康复;
4、题为:“耳聋耳鸣患者的福音”的医疗广告主要内容包括天津市仁中医院耳聋耳鸣治疗中心,采用“听力神经细胞再生疗法”通过生物感应能量促进听神经的恢复,使精气上聚于头、入络于脑,疏通脉络阻塞,改善血液循环系统及耳部血氧供应,激发听神经潜能,使受损神经元细胞促进再生,将耳鸣、耳聋、耳闷、头晕等症状短时间内得到改善,以达到恢复听力功能;
上述10则医疗广告中分别含有涉及疾病名称、医疗技术、宣传诊疗效果、保证治愈和利用卫生技术人员名义作证明的违法内容。
以上违法事实有当事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其在《每日新报》上发布的医疗广告报纸复印件、天津市中旗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和《每日新报》关于代理、发布上述违法医疗广告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含有涉及疾病名称、医疗技术、宣传诊疗效果、保证治愈和利用卫生技术人员名义作证明的违法内容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构成发布含有违法内容的医疗广告的行为。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未到我局接受询问,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应予从重处罚。
本局于2017年4月14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津市场监管西稽工广听告〔2017〕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由于迁移新址,无法送达。故又于2017年4月22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上述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0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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