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西稽工广处〔2017〕15号
当 事 人:天津日报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000401200038C
住 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873号
法定代表人:杨桂华
宗旨和业务范围:宣传机关政策、促进机关工作。主报出版、增项出版 相关印刷、发行、广告 新闻研究、新闻培训、新闻业务交流 相关社会服务。
2017年3月14日,我局接到市市场委转来的消费者举报转办单,举报人举报《城市快报》在2017年3月7日16版发布的速录师培训广告涉嫌违法,请求我局予以查处。经核查,天津日报社利用自有《城市快报》,在该报2017年3月7日16版发布的题为:“兼职速录,动动手指,日赚1200元”的培训广告中含有:“1小时赚300元、毕业后即可高薪上岗”等对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违法内容。天津日报社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7年3月24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利用自有《城市快报》,在2017年3月为天津市连邦职业培训学校发布6则速录师培训广告。具体版面为:2017年 3月1日5版、3月7日16版、3月8日4版、3月14日16版、3月16日8版、3月21日16。上述培训广告中分别含有:“兼职速录,动动手指,日赚1200元”、“毕业后即可高薪上岗”、“每周工作几天月收入就可以上万元”、“速录师:5小时收入1000元”、“月入万元并不鲜见”、“兼职速录,5天收入6000元”、“速录师:5天收入近万元”等对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违法内容。
上述6则广告大小均为四分之一版(13.4cm×14.2cm),广告费共计750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关系说明、广告发布合同复印件、广告费发票复印件、发布上述广告的报纸原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含有对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的速录师培训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规定,构成发布含有违法内容的培训广告行为。
本局于2017年6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场监管西稽工广告〔2017〕15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主动提供广告发布合同、广告发布费发票等证据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广告发布费7500元;
二、罚款75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罚没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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