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场监管西稽工广处〔2017〕18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6-26 14:42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西稽工广处〔2017〕18号

 

当  事  人:天津日报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000401200038C

住      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873号

法定代表人:杨桂华

宗旨和业务范围:宣传机关政策、促进机关工作。主报出版、增项出版 相关印刷、发行、广告 新闻研究、新闻培训、新闻业务交流 相关社会服务。

2017年2月20日,我局接到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 测平台交办的违法广告案件,称《每日新报》2017年1月8日发布的“南京同仁堂辅酶Q10”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要求我局予以查处。经核查,《每日新报》为天津日报社的自有媒体,在该报2017年1月8日12版发布的题为:“南京同仁堂辅酶Q10”的广告中含有:“每天坚持吃一粒:胸闷、胸痛、心慌气短乏力、心悸等改善,喘气顺畅,脑袋清醒,手脚有劲,不再易惊吓。早搏、房颤、心律不齐等改善,心绞痛减少,前胸后背不再疼,精神舒畅,睡觉踏实,不再被憋醒,头晕、耳鸣、手脚麻木等症状消失”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违法内容。天津日报社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的规定,2017年3月1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利用自有媒体《每日新报》,在该报2017年1月8日第12版发布题为:“南京同仁堂辅酶Q10,低价热销风暴”的保健食品广告。该广告宣传的是保健食品辅酶Q10维E软胶囊,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150345,批准的保健功能为增强免疫力。但在上述广告中含有:“辅酶Q10能清除血液中的脂质斑块,防止因胆固醇过多堆积在血管,造成动脉粥状硬化,有化开血栓,疏通软化血管的作用”、“每天坚持吃一粒:胸闷、胸痛、心慌气短乏力、心悸等改善,喘气顺畅,脑袋清醒,手脚有劲,不再易惊吓。早搏、房颤、心律不齐等改善,心绞痛减少,前胸后背不再疼,精神舒畅,睡觉踏实,不再被憋醒,头晕、耳鸣、手脚麻木等症状消失。心电图、超声新动图指标正常,心脏恢复年轻态,工作、生活、锻炼都不受影响,像正常人一样,健健康康多活30年”、“独具清除胆固醇、甘油三酯等血栓元凶的作用,真正软化血管,恢复血管弹性,全面净化血液,畅通血液循环,让中老年人远离高血压、冠心病等心脑血管疾病及各种中老年慢性病”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和利用老中医薛大爷、顾客李春生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等违法内容。上述广告的发布费为400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报纸原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被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广告发布合同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含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和利用患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等违法内容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规定,构成发布含有违法内容的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7年6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场监管西稽工广告〔2017〕1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主动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案件的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 没收广告发布费4000元;

二、 罚款4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罚没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六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