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场监管西稽工广处〔2017〕21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6-26 15:02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西稽工广处〔2017〕21号

 

当  事  人:天津日报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000401200038C

住      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873号

法定代表人:杨桂华

宗旨和业务范围:宣传机关政策、促进机关工作。主报出版、增项出版 相关印刷、发行、广告 新闻研究、新闻培训、新闻业务交流 相关社会服务。

2016年6月27日,我局接到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测平台交办的违法广告案件,称《每日新报》于2016年5月3日发布的:“龙泽熊胆胶囊”的广告涉嫌违法,要求我局予以查处。经核查,《每日新报》为天津日报社的自有媒体,在该报2016年5月3日第11版发布的题为:“五大眼病 重见光明”的药品广告中含有:“只要有一丝光感就能治疗你的眼病”等表示功效的保证等违法内容。天津日报社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当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又接到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测平台交办的《每日新报》2016年8月2日第3版发布的题为:“五大眼病 十拿九稳”和2017年2月21日第3版发布的题为“老中医发狠话 清心明目疗法 让你重见光明”等两则药品广告涉嫌违法的案件,因当事人相同,违法行为相同,故并案处理。

现查明:当事人通过天津市力拓广告有限公司代理,利用其自有媒体《每日新报》,在该报2016年5月3日第11版发布题为“五大眼病 重见光明”、2016年8月2日第3版发布题为“五大眼病 十拿九稳”、2017年2月21日第3版发布题为“老中医发狠话 清心明目疗法 让你重见光明”等三则药品广告。上述广告宣传的产品均为药品龙泽熊胆胶囊,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2024592。

在上述药品广告中分别含有“在刘家有个治眼奇方叫 ‘熊胆复明散’,治疗眼疾有奇效,眼睛疼痒,用药初期便能明显减轻;视物昏花,坚持用药视力明显改善;几近失明者,长期服用也有良效”、“吃上这个药,起效快、能断根,眼干眼涩,眼痛眼胀,头晕头疼,视物不清,用药初期,症状明显减轻;青光眼、视力减退、黄斑变性、老花眼按疗程服用即可治疗;按周期服药全面治疗白内障、青光眼、玻璃体混浊、飞蚊症、糖尿病并发眼病”、“并因其效果好,无毒副作用,授予OTC标志认证并命名为龙泽熊胆胶囊”、“知名眼病治疗中心冯博士:比以往的眼病治疗药物相比,刘教授的 ‘龙泽熊胆胶囊’非常的实用,具有其他治疗方法无法比拟的三大突破:一古方:它是难得一遇的治眼大方,几百年的疗效验证,效果非常好,一次治疗,让患者几十年、甚至一辈子都不犯眼病,有望替代手术实现药物治眼‘一把刀’;二奇药:药性高、活性大;药效猛,起效快;吸收率极高;三奇效:全面消除白内障、青光眼、玻璃体混浊、黄斑变性、老花眼、飞蚊症、角膜炎、结膜炎等眼病”、“刘教授向广大眼病患者保证:花最少的钱,让所有白内障、青光眼、玻璃体浑浊、黄斑变性、老花眼,周期用药提升视力、不开刀眼睛亮起来”、“只要有一丝光感,我就有希望让你重见光阴”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与其他药品的功效相比较和利用赵秀清、汪博文、赵津生、李汉宁、张梅莎、苏家兵等患者和刘主任、冯一夫博士、徐长卿女士等医疗技术人员的名义作推荐和证明的违法内容。上述广告发布费共计1400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上述广告报纸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广告发布合同复印件、广告费发票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含有违法内容的药品广告的行为。

本局于2017年6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场监管西稽工广告〔2017〕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主动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案件的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 没收广告发布费14000元;

二、 罚款14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六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