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场监管西稽工广处〔2017〕22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8-03 15:07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西稽工广处〔2017〕22号

 

当  事  人:天津日报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000401200038C

住      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873号

法定代表人:杨桂华

宗旨和业务范围:宣传机关政策、促进机关工作。主报出版、增项出版 相关印刷、发行、广告 新闻研究、新闻培训、新闻业务交流 相关社会服务。

2017年1月12日,我局接到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广告监管平台交办的涉嫌违法广告。包括《天津日报》于2016年12月3日、2016年12月26日发布的“御疝消”、“断痒脱毒膏”等四则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我局予以查处。经核查,《天津日报》为天津日报社的自有媒体,在该报2016年12月3日第8版和12月26日6版发布的题为:“奇!疝气好了”和题为:“皮肤瘙痒有妙招”的四则广告中分别含有:“【御疝消】上市以来,康复了众多的疝气患者”和“对皮炎、皮肤过敏、癣、荨麻疹等皮肤瘙痒有止痒、抑菌作用”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和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天津日报社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又接到广告监管平台交办的《天津日报》在2017年1月8日、2017年1月14日、2017年2月21日发布的共计五则“御疝消”、“断痒脱毒膏”的涉嫌违法广告,由于当事人相同,违法性质相同,故将上述共计九则涉嫌违法广告并案处理。

现查明:当事人利用自有媒体《天津日报》,在该报2016年12月3日第8版、2016年12月26日第6版、2017年1月8日第4版、2017年1月14日第8版、2017年2月21日第8版共计5次发布题为:“奇!疝气好了”的广告。上述广告宣传的是西安贝力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保健用品华友牌保健袋(贴)。但在上述广告中却含有:“康复疝气 只需埋药肚脐”、“适用于腹股沟疝、斜疝、直疝、股疝、切口疝、脐疝、小儿及中老年疝气等”、“高效:磁芯助药力、一贴见效。快速缓解腹胀、腹痛、绕脐腹痛、恶寒肢冷、筋脉拘急等症状”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用语的违法内容。上述5则广告版面大小均为12cm×8cm,合0.05版,广告发布费合计为1800元;

当事人还在《天津日报》2016年12月3日第8版、2016年12月26日第6版、2017年1月8日第4版、2017年1月14日第8版共计4次发布题为:“皮肤瘙痒有妙招”的广告。该广告宣传的是山东天辰纳米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卫生用品断痒脱毒膏。但在广告中却含有:“对皮炎、皮肤过敏、癣、湿疹、荨麻疹、感染、疥、带状疱疹、阴虱、蚊虫叮咬等皮肤瘙痒有止痒、抑菌作用。”、“断痒脱毒膏是千年民间偏方与现代医学结合的典范,中药外敷类药膏,药物成分能够迅速被皮肤吸收,杀灭病毒和真菌,具有调和气血、清热化湿,去腐生新,脱毒断痒之功效,对各种原因造成的瘙痒有很好的功效,并能疏通经络,活血化瘀,打通经脉,消除各种顽固性瘙痒”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用语的违法内容。上述4则广告版面大小均为5.5cm×15.5cm,合0.05版,广告发布费合计为800元。

上述9则广告的发布费共计为260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报纸原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被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广告发布合同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用语违法内容的华友牌保健袋和断痒脱毒膏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发布含有违法内容的华友牌保健袋和断痒脱毒膏广告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7年7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场监管西稽工广告〔2017〕22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配合案件的调查。但当事人多次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容易对消费者选择购买产品产生误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 没收广告发布费2600元;

二、 罚款52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罚没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二一七年八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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