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西稽工广处〔2017〕23号
当 事 人:天津日报社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事证第112000000612号
住 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873号
法定代表人:杨桂华
宗旨和业务范围:宣传机关政策、促进机关工作。主报出版、增项出版 相关印刷、发行、广告 新闻研究、新闻培训、新闻业务交流 相关社会服务。
2017年4月6日,我局接到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广告监管平台交办的涉嫌违法广告,称《天津日报》2017年2月21日发布的列关神丹舒筋活络丸的药品广告涉嫌违法,要求我局予以查处。经核查,天津日报社利用自有《天津日报》,在该报2017年2月21日6版发布的题为:“新药问世重症腰椎病有救了”的药品广告中含有“对各类腰椎病效果明显,用后见效”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和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违法内容。天津日报社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2017年4月10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利用自有媒体《天津日报》,在该报2017年2月21日第6版发布题为:“新药问世 重症腰椎病有救了”的药品广告。该广告宣传的产品为云南省腾冲县东方红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药品舒筋活络丸,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53021223。批准的功能是祛风祛湿,舒筋活络;用于一般骨节风痛,腰膝酸痛。但在上述广告中却含有:“对各类腰椎病效果明显,用后见效”、“患者吃上它,起效非常快!疼痛逐渐消退,腰腿活动自如,走路、干活一天比一天利索。更神奇的是,过段时间到医院一检查,突出的髓核竟然消失,纤维环饱满强健、裂口融合,腰椎病好转了”、“药劲刚猛,疗效迅速,患者最快当天即可止痛、活动自如!”、“患者服用后疼痛消失,腰间盘修复如初,就像换了一个新腰椎”、“舒筋活络丸实现了不开刀治疗腰椎病,效果好。因疗效显著,安全无副作用,授予红色OTC标志”、“数万老腰突 有了铁腰板”、“ 快速缓解疼痛,还你活动自如”、“腰椎病 神丹显奇效”、“让患者远离病痛,治疗腰突不易反复”、“一般服用不到一个月,病情就会大为好转,只要您坚持按疗程服用,康复腰椎不是梦”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及利用刘大妈、李教授等患者的例子作推荐、证明的违法内容。
上述广告版面大小为半版,广告发布费为1000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报纸复印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被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广告发布合同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及利用刘大妈、李教授等患者的例子作推荐、证明等内容的药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规定,构成发布含有违法内容的舒筋活络丸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7年7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场监管西稽工广告〔2017〕23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配合案件的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 没收广告发布费10000元;
二、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罚没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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