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场监管西稽工广处〔2017〕19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9-11 14:44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西稽工广处〔2017〕19号

 

当  事  人:天津日报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000401200038C

住      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873号

法定代表人:杨桂华

宗旨和业务范围:宣传机关政策、促进机关工作。主报出版、增项出版 相关印刷、发行、广告 新闻研究、新闻培训、新闻业务交流 相关社会服务。

2017年4月6日,我局接到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测平台交办的违法广告案件,称《每日新报》2017年2月21日和2017年2月27日刊登发布的“补肾海鲜 三天只送不卖”和“端粒多肽 减缓衰老 6个月走向年轻”普通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要求我局予以查处。经核查,《每日新报》为天津日报社的自有媒体,在该报2017年2月21日06版发布的题为:“补肾海鲜 三天只送不卖”的普通食品广告中含有:“本品具有增强身体耐力,抗疲劳强肾补虚的作用”、在2017年2月27日03版发布的题为“端粒多肽 减缓衰老 6个月走向年轻”的普通食品广告中含有“各种慢性疾病都得到缓解,心脑血管病人,糖尿病人,关节炎,老年眼病,耳鸣耳聋,通风,慢性炎症等等,都能感受到前所未有的效果”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内容。天津日报社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17年4月10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利用自有媒体《每日新报》,在该报2017年2月21日06版发布题为“补肾海鲜 三天只送不卖”的普通食品广告,该广告宣传的产品为普通食品巨人牡蛎片,但在该广告中却含有:“本品具有增强身体耐力,抗疲劳强肾补虚的作用”的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内容。该广告的发布费为600元。

当事人还在自有媒体《每日新报》2017年2月27日03版发布题为“端粒多肽 减缓衰老 6个月走向年轻”的普通食品广告。该广告宣传的产品为普通食品汤贝斯牌瑞粒多肽软胶囊,在该广告中却含有:“各种慢性疾病都得到缓解,心脑血管病人,糖尿病人,关节炎,老年眼病,耳鸣耳聋,通风,慢性炎症等等,都能感受到前所未有的效果”、“诺贝尔专家评审组认为,端粒多肽对人类长寿与治疗各种衰老造成的疾病、功能退化,有着决定性的功效”、“端粒多肽在中国已经为未病先治用品(一种从源头控制和预防慢性病如三高症、癌症、细胞衰老等的组方及其制备方法),它超强的抗氧化能力已经被证实”、“我吃了以后,眼不花、头不晕、胸不闷、腰腿不疼了,血压也稳了,连头发都黑了一些,效果得到改善”、“身体疾病被逆转,器官功能在恢复,各种难受的症状在减轻”、“服用后快速补充端粒多肽,抗氧化、抗衰老,抗肿瘤,抗炎症,抗疲劳功效已经被医学证实,更重要的是,它没有任何副作用,纯天然提取”、“医学证实:端粒多肽具有长期效果,对各种慢性病具有改善功效。他是通过自身修复,把坏了的、有问题的器官修复,从而恢复器官功能,所以毫无副作用,不仅改善疾病,更能益寿延年”、“端粒多肽第一阶段:通肠排毒养颜,第二阶段:通血强心降压,第三阶段:通脑益智明目,四肢麻木、腰腿疼痛等基本消失,脑血栓、脑中风、心梗、猝死的几率下降,视力恢复,皮肤痛痒消失,糖尿病并发症得到控制,第四阶段:延年益寿,不生病”、“补充端粒多肽,改善10种慢性病,长寿20年,1.降压降脂、软化血管,2.脑血管病:溶栓、恢复神经系统功能,3.防治糖尿病及并发症,4.抗肿瘤、延长生命10年以上,5.关节炎、腰腿疼痛,不知不觉改善了,6.白内障、青光眼、花眼、近视都有效,7.养胃清肠,改善各类肠胃疾病,针对慢性胃炎、结肠炎引起的胃痛胃酸胃胀、泛酸水、嗳气、口中异味、便秘、腹泻,以及老年性便秘,一段时间后可康复,8.祛斑抗皱,美白嫩肤,9.强肾固本、修复卵巢,消除亚健康状态,10.失眠抑郁、神经系统疾病改善”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内容。该广告的发布费为4000元。上述二则广告的发布费共计460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报纸原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被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广告发布合同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等违法内容食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发布含有违法内容的食品广告的行为。

本局于2017年6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场监管西稽工广告〔2017〕1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主动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案件的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广告发布费4600元;

二、罚款46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罚没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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