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津市场监管西质计罚〔2017〕4号
当事人:天津市河西区禄福日用品便利店(高芹)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编号:12010360016893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芹
违法事实:2017年7月28日我局收到市市场委转办天津市东丽区计量检定所出具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天津市河西区禄福日用品便利店(高芹)销售食用碱,标注净含量:250克,生产日期2017.04.23,报告结论为净含量不合格。经我局主管局长批准于2017年7月31日予以立案。
2017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即到现场检查发现剩余7袋并告知其将该批次产品下架。2017年8月15日,经我局对天津市河西区禄福日用品便利店(高芹)受委托人郭建新进行调查,他于2017年7月收到检验报告,对此报告无异议。其对天津市河西区禄福日用品便利店(高芹)销售的天津市中英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食用碱,标注净含量:250克,生产日期2017.04.23,净含量不合格的违法事实予以认可。同时提供了该抽检批次食用碱的进、销货情况,该批次的食用碱进货20袋,进货时退货1袋,销售2袋,抽样时有17袋,当天抽样10袋,还剩7袋,售价是2元。2017年8月2日在现场检查时被通知该商品下架后,8月11日将剩余7袋全部退还厂家。现已无该批次商品库存。
经查明,天津市河西区禄福日用品便利店(高芹)销售的天津市中英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食用碱,标注净含量:250克,生产日期2017.04.23,净含量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一、《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1份。
二、《通知书》1份, 证明了我局通知天津市河西区禄福日用品便利店(高芹)来接受调查。
三、对受委托人郭建新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天津市河西区禄福日用品便利店(高芹)销售的天津市中英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食用碱,标注净含量:250克,生产日期2017.04.23,净含量不合格的违法事实。
四、天津市河西区禄福日用品便利店《营业执照》1份、《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1份,证明了本案违法主体认定准确。
2017年9月19日,经我局案审委集体审理认为:天津市河西区禄福日用品便利店(高芹)上述行为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2017年9月20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津市场监管西质计罚告〔2017〕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天津市河西区禄福日用品便利店(高芹)表明不要求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认为, 天津市河西区禄福日用品便利店(高芹)上述行为已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依据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检验批货值金额叁拾肆元整(34元)1.5倍罚款伍拾壹元整(51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地址:河西区永安道 帐号:091-030200912930000098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十五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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