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尔久(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布含有违法内容的食品广告案(津市场监管西工广处〔2017〕6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2-08 11:22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西工广处〔2017〕6号

当 事 人:十尔久(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    所:天津市河西区东江道与内江路交口南侧香年广场2号楼2-508

注 册 号:911201026877211291

法定代表人:崔伟

经营范围: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钢材、机电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化工产品(危险品及易制毒品除外)、五金交电、服装、针棉织品、金属材料、矿产品、工艺品、化妆品、办公用品、日用百货、玩具、食品(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汽车配件、五金工具、厨具、家具、自行车整车及其配件、体育用品及器材、日用品批发兼零售;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健身器材、按摩器材、体育用品、办公用品、服装鞋帽、户外运动设施零售兼批发;健身及技术咨询服务;普通货运;体育馆工程服务;健身器材安装及维修服务(只限现场维修);园林绿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年6月14日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陈塘庄街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接到12315网上的消费者投诉,投诉称十尔久(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开设的新蒂庄园店铺销售柠檬片网页中利用“防治心血管疾病,预防和辅助治疗高血压和心肌梗死。”等广告用语促销商品。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在淘宝网开设的新蒂庄园店铺销售柠檬片网页中含有“1、柠檬水可以排除有害物质、排毒、清肠。2、柠檬水含有丰富维他命C,可以催促排便。3、柠檬水特有的枸橼酸能把皮下积聚的色素粒子分解,可以美白皮肤。3、柠檬水还可以防治心血管疾病,预防和辅助治疗高血压和心肌梗死。4、柠檬水中含有大量柠檬酸盐,能够抑制钙盐结晶,从而阻止肾结石的形成。5、柠檬也能祛痰,且祛痰效果比橙和柑橘还要强。6、柠檬水可以解渴且冲淡想吃东西的欲望,有减肥效果”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促销商品。广告费用为3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网页中涉及医疗广告相关内容截图、打印并经当事人被委托人签字确认材料;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发布含有违法内容的食品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不具有从轻、从重的情节,应给与一般处罚。

本局于2017年12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场监管西工广告〔2017〕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600元。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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