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西稽工商标处〔2017〕8号
当 事 人:乐陵市精品鲍师傅糕点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三水道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5WKQB6B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营业场所:天津市河西区三水道玉峰花园底商31号
负 责 人:肖爱真
成立日期:2017年09月21日
经营范围:糕点销售(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熟食销售(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糕点包装服务(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餐饮企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年10月13日本局接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的天津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举报:位于天津市河西区三水道玉峰花园底商31号的精品鲍师傅糕点旗舰店侵犯了“鲍师傅”注册商标专用权。2017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检查,发现乐陵市精品鲍师傅糕点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三水道店的店内墙面显著位置上使用“鲍师傅”字样。该店涉嫌未经许可在经营中使用“鲍师傅”文字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列“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10月22日在未经“鲍师傅”商标注册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天津市河西区三水道玉峰花园底商31号其乐陵市精品鲍师傅糕点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三水道店的店内墙面显著位置使用“鲍师傅”文字,侵犯了“鲍师傅”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至2017年10月25日被查获止违法经营额为3038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检查现场时拍摄的现场照片打印件;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帐页复印件;当事人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由天津四恒律师事务所提供的“鲍师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注册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商标注册人的授权委托书、商标侵权举报书等证据证明。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列“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局于2017年12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场监管西稽工商标告〔2017〕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在执法人员检查后针对侵权行为进行了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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