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汇士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91120103660329231D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河西区小围堤道宝澜园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张大勇
违法事实:在2017天津市滨海新区商品抽检中,经中国商业联合会针棉织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检验,销售给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塘沽河北路分公司的梦乔纯棉印花床单双人(商标:梦乔;标称生产单位:天津汇士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被判定为不合格品。梦乔纯棉印花床单双人加工进货5条,销售1条(用于抽样检验),加工进货价格24元/条,其销售价格88元/条,其余4条梦乔纯棉印花床单双人以公司福利形式免费发给职工,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40元,违法所得共计54.7元。
主要证据:以上事实有中国商业联合会针棉织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出具的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提供的情况说明和相关材料、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为证。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本局于2018年1月2日送达了津市场监管 西管 罚告〔 2018 〕 1 号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积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罚款220元;
二、没收非法所得54.7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罚没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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