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西广罚〔2018〕1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市通蓬鼎盛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120103000140085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河西区环湖中路与环湖北道交口东北侧滨湖大厦1-1-1208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伊兰风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7年9月2日在阿里巴巴网站开设的网店中介绍所销售的普通日化用品 “六神除菌香皂(金盏菊)125g”网页中自行编辑,使用了“功效:抗菌消炎”的医疗用语进行宣传;于2017年9月4日在介绍所销售的普通日化用品“云南白药朗健牙膏180g”网页中自行编辑,使用了“抗敏”的医疗用语进行宣传。上述行为满足了发布含有违法内容的广告行为的构成要件。广告费总计368.8元。
主要证据: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当事人阿里巴巴网页“六神除菌香皂(金盏菊)125g”及“云南白药朗健牙膏180g”两个产品销售网页截图打印件;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进行的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4、当事人提供的“阿里巴巴订单(A)”合同打印件。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737.6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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