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 西广 罚〔2018〕 7 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盈诚电器商行(张卫国)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92120103MA05LTC44B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河西区珠江道双水道12号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张卫国
违法事实:当事人为推销其经销的煤气灶具印制含有“天津市燃气管理处指定品牌销售单位”内容的名片,对来购买商品的顾客进行发放,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索喜”牌燃气灶具并未在天津市燃气管理处进行备案。上述行为满足发布虚假广告的构成要件。广告费用总计60元。
主要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张卫国的身份证复印件; 2.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对天津市燃气管理处的询问调查记录;3.当事人提供的制作名片收款收据、对名片印刷经营者的询问笔录。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 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4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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