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市河西区麦味西点店(王峰)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92120103MA060G6G58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河西区瑞泰公寓东四号01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王峰
违法事实:2017年11月起当事人在天津市河西区瑞泰公寓东四号01号底商天津市河西区麦味西点店(王峰)销售区使用的1台电子秤(价格标签秤,型号RM-60,器号15372009)未申请周期检定。上述行为满足使用用于贸易结算列入强制检定范围内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周期检定的构成要件。
主要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3.询问调查笔录、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检定证书复印件。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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